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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都市高校毕业生、中职生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政策解读
发布时间:2018-08-19      作者:   

昌都市高校毕业生、中职生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政策解读

  一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

  (一)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

  一是生活补贴。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,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%,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,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。二是住房保障补贴。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,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%,给予月度住房补贴,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。三是求职补贴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、贫困残疾人家庭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、残疾高校毕业生、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,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,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。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对在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,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,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,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。五是社会保险补贴。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,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,给予10年补贴,其中1-5年期间给予100%补贴、6-8年期间给予50%补贴、9-10年期间给予30%补贴。六是特殊政策支持。用好、用足、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,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,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。七是培训补贴。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,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。--藏党发【2017】9号

  (二)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

  一是启动资金支持。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,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,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、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。二是金融贷款支持。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,建立创业担保贷款、风险代偿机制,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,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:10倍数进行放贷。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,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,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。三是创业载体支持。1.经营场所补贴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,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;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,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,每年最高可支持2.4万元,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。2.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。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、职校、经开区、高新区、企业、行业等,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、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,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、科技、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、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,根据孵化企业户数、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,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,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,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。四是财税政策支持。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,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。五是创客创业支持。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、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,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,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。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。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,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,其中创办企业的,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;创办个体经济,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。补贴时间10年,其中1-5年期间给予100%补贴,6-8年期间给予50%补贴,9-10年期间给予30%补贴。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,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,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,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。八是住房保障补贴。享受在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。--藏党发【2017】9号

  (三)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

  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。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,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%,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,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。二是路费补贴。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,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。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对在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,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,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,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。--藏党发【2017】9号

  二.中职毕业生企业就业政策支持

  一是企业吸纳中职毕业生就业,按每人15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助;昌都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吸纳中职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(含一年)以上劳动合同的,在用人单位为中职班毕业生参保后,给予用人单位(单位缴纳部分)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。--藏财社字【2017】40号

  二是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、返乡创业,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。--藏党发【2017】9号

  三、农牧区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就业优惠政策

  (一)企业吸纳农牧区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就业政策

  企业吸纳农牧区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就业,按每人1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;对吸纳昌都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用工30%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的,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。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之和计算,其中第一年给予100%社会保险补贴,第二年给予50%社会保险,第三年给予30%社会保险补贴。--藏政发【2018】65号

  (二)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赴区外就业补贴政策

  农牧区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赴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在稳定就业三个月后,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。--藏政发【2018】65号

  (三)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培训补贴政策

  结合本企业用人计划和岗位要求,组织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参加定岗实训,对采取以师代徒、跟班学习等方式组织农牧民参加实训,提升技能水平,并在本企业实现就业,给予用人单位2000-3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。--藏政发【2018】65号